案情简介: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发生意外
2015年6月21日,罗某驾驶轿车将骑自行车的高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高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2015年6月21日,高某前往医院治疗伤情,6月26日又到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胛、肩关节、髋部、左踝骨软组织挫伤等,医嘱休息14天。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大东大队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
法院判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727.07元、赔偿高某误工费1251.1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高某交通费300元。
律师说法: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还继续上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
1、超过退休年龄的,在工作时间受到工伤受害的,仍可以按工伤处理的。
2、法律依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应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因为高某已达退休年龄而不同意赔付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高某的实际年龄及从事的工作,高某主张每月误工费5000元,但证据并不充分。结合高某的休息天数,高某的误工费用为1251.1元(35128元/年÷365天×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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