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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信息虚假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进入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入职填写的招聘信息表中载明其工作简历为:"2000-2002年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2002-2013年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刘某在求职简历中亦填写了上述工作经历。2015年1月19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其他理由解除了刘某劳动合同。为此,刘某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以及通讯费、饭贴、车贴等。

裁决结果:个人履历虚假,劳动合同无效。

理由:经仲裁审理认定,刘某的工作经历包括: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在上海某报关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等,与其简历中载明的"2000-2002年在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以及"2013年至今在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符。据此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刘某在入职《企业招聘信息表》中填写的工作简历与其实际的就业经历不符,其填写的虚假会计从业经历实际上是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招聘要求,因此,刘某的该行为实际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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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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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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