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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吗?

此文章帮助了660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工用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吕某于2010年11月1日起入职某学院,工作岗位为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吕某(属编外人员)的待遇按照"在编人员同等岗位待遇"。在综合评估吕某在聘用期内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后,该学院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吕某续聘,吕某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休病假,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31日终止,该学院为吕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吕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院支付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节日奖金(端午节和国际劳动节),并确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其仲裁请求。

理由:吕某与某学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终止,虽然该学院为吕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但吕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因此不能仅以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不能仅凭社保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判断双方终止聘用合同后,是否又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查明在此期间,员工是否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情况。从而综合判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关键是查明公司在2014年4-5月期间是否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的情形,不能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进行认定。由于双方均确认吕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故不能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联系,具体应视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而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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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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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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