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外国人仅用《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主张劳动关系
法国人D先生与法国商务投资署签订承诺函,约定:D先生作为法国国际企业志愿者,被派遣到法国A公司工作,服务期为1年,A公司将工作津贴通过法国商务投资署转到D先生在法国的银行账户。其后D先生作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安排到H公司工作,H公司与D先生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2015年3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居留证》,批准D先生在H公司担任工程现场安全主管,4月27日D先生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2016年3月31日D先生离开H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由H公司代外国A公司为D先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但劳动报酬由A公司支付,H公司与D先生签订的《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仅用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非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仅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在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实施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须先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外国人就业证》,获得在中国合法就业资格,及《我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是外国人《就业证》的前提条件。外国人应当在《就业证》规定的工作地点为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否则,属于非法用工行为。本案中由于A公司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注册登记,A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合同执行处也不是独立法人,不符合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的要求,故此,由H公司代A公司为D先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但劳动报酬由A公司支付,H公司与D先生签订的《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仅用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非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