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在补发工资后拒付经济补偿金
徐某系江苏省某公司员工,2016年9月,徐某以公司拖欠其当年6至8月份的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来,该公司补发了拖欠工资,但认为因公司效益不佳而导致拖欠,拒不支付徐某经济补赔偿。徐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结果支持徐某主张。
理由:公司拖欠徐某的工资,事先并未与职工协商,也未通过工会告知职工,属于非经法定程序拖欠工资。
律师说法:未经程序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须担责
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并非一定是可以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定理由,经济赔偿金的立法目的是惩罚工资拖欠员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或调整职工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江苏地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公司拖欠徐某工资的原因是公司生产经经营困难,而非恶意拖欠,尽管在最后已经向徐某补发了工资,但仍然需要向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不得因为其生产经营困难单方面降低徐某工资待遇,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