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股权转让,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石某于1979年12月被招工至化工厂工作,并于2008年1月与化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5日,化工厂发生股权变更,前股东某合作社将其对化工厂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现股东某集团公司。2011年3月4日,化工厂名称变更为化工公司。故石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化工公司自1979年1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公司不同意石某的请求,主张原公司改制时,某集团公司与合作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员工安置事宜由原股东某合作社承担,且公司改制至今员工的生活费一直由某合作社支付,故化工公司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石某请求
理由:前后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处理的是公司内部前后两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系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劳动者无关,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公司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
通常情况下,公司前后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处理的是公司前后两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系公司管理关系问题,与劳动者无关,公司不能以此否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支付相应补偿。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即使劳动者已不再上班,其工资实际由原股东支付,也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石某自1979年12月始与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虽然在改制过程中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均发生变化,但化工厂并未注销,其与名称变更后的化工公司系同一法人主体,无论化工厂还是化工公司,均未与石某解除过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石某与化工公司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