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借资质挂靠者主张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邵某于2007年入职甲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甲公司为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邵某认为自2008年7月起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甲公司辩称,邵某自2008年7月起未为甲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只是借用邵某的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用于招投标,此后基于老乡关系,在邵某的请求下为其缴纳了社保。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邵某主张的甲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段内,邵某因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先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邵某的主张
理由:公司虽为邵某缴纳了社保,但是邵某只是将其资质证书挂靠在甲公司,以便甲公司进行招投标使用,该时间段内邵某并未在甲公司上过班,也未实际提供过任何劳动;同时邵某也未受甲公司管理、监督与指挥。故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仅凭缴纳社保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挂靠不能被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生活中,建筑行业为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而有偿借用建造师资质证书,予以挂靠。但该挂靠行为有违《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且出借挂靠行为可能会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资质挂靠与劳动关系不同,后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由劳动者单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本案中,甲公司虽为邵某缴纳了社保,但是邵某只是将其资质证书挂靠在甲公司,以便甲公司进行招投标使用,该时间段内邵某并未在甲公司上过班,也未实际提供过任何劳动;同时邵某也未受甲公司管理、监督与指挥。故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仅凭缴纳社保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