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201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主张
理由: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签署劳动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求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否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在核实真实情况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