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伤职工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员工要求赔偿
朱某于2012年12月进入某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给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6月12日晚,朱某在小区值班巡逻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某市中医院治疗,朱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022元。2014年8月20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0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只给职工报销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4000元,剩下的3022元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朱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医疗费。
裁判结果:支持朱某请求
理由:朱某用药是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故朱某的医疗费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某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员的医药费用人单位赔偿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家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但该条例只是规定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本案中,朱某治疗期间用药是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如果工伤职工自行指定用药,例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某种药物,而工伤职工要求医生使用进口药物,或者是工伤职工要求配置不符合配置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等情况,用人单位只承当合理用药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对工伤职工个人要求提高标准而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