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终止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先后订立了两次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2012年9月3日,A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将用人单位变更为B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4年5月9日,李某与B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并约定其每月固定薪水按公司考核办法确定。2015年4月29日,B公司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通知李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于2015年5月10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
裁判结果:李某系非因本人原因由A公司安排至B公司工作,李某在A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B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故B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08年4月至2015年5月10日的赔偿金。
理由: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剥夺了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有关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满十年,或者签订两次股东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主动为劳动者提供续订劳动合同的协商机会,若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同意续订”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和提供协商机会的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未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直接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