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
沈某于2011年5月6日与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2011 年 7 月 11 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一职。2012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意见,沈某表示同意。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沈某请求
理由: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聘用与原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是劳务关系
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为保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沈某已经从原单位退休,后到科技公司工作,与科技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受合法调整,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双方发生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而非劳动增益仲裁委员会。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