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怎么界定
案例介绍: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
张某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到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有期限为一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每月十日发放上月工资,工作时间为每天八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上下班均需打卡,双休。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公司与张某终止用工关系,此后张某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张某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
判决结果: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法规:《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通知另一方,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本案中公司虽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但通过工作时间上,张某每天八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每周工作五天,除去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工作将近8个小时,每周工作将近40个小时,远超出法律规定的24小时。工资支付公司每月十日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为2000元。已证明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不同,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最后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与张某虽签订了名为“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