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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05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劳动关系确认引发争议

承包人案外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旭阳公司于2014年4月签订《天保金海岸商业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旭阳公司分包天保金海岸D05-2商业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该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开发区二大街与太湖路交口。

2014年6月旭阳公司与案外人李四签订《桩头剔凿破除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李四分包涉诉工程的桩头剔凿破除、桩头钢筋剥离、桩头碎石清理工作。李四自2014年6月19日起招用杨六郎在涉诉工地工作,从事破桩作业,约定按日计算劳动报酬。7月1日杨六郎上班途中发生工伤,2015年5月13日,杨六郎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5)29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杨六郎的仲裁请求。故杨六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杨六郎和旭阳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杨六郎和旭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与旭阳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杨六郎由李四招用,工作中接受李四的管理,由李四发给报酬。杨六郎提交的证据并不具备上述规定的证明形式,亦不能证明其与旭阳公司具有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劳动从属关系,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相应凭证

1.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述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凭证进行认定。

本案中,李四与旭阳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杨六郎由李四招用,工作中接受李四的管理,由李四发给报酬。杨六郎提交的证据并不具备上述规定的证明形式,亦不能证明其与旭阳公司具有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劳动从属关系,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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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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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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