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医疗补助费引发争议
1985年12月,王太平进入南京锗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1月8日,王太平与南京锗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王太平经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后又转入江苏省中医院治疗。2014年8月,王太平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2014年12月4日,中锗公司向王太平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与二审,员工要求中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352元、医疗补助费57985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上述规定中的医疗补助费,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特殊补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竞合、替代、抵扣的情形,故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具有关联性。判决中锗公司支付王太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764元,医疗补助费30222元。
律师说法: 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各地规定不同
在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医疗期满解除”的条件,即仅在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医疗期满并符合解除条件下行使解除权时方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基于其他原因解除的,用人单位理论上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理,若最终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并不符合“医疗期满解除”的条件,亦理应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况且劳动者已经获得了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法院的判决,也并非全无道理。法官在自由心证时,会更多考虑员工的权益,运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认为公司既然在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合法解除时都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那么在违法解除时,更应当保护员工的权益,更应当支付。当然,本案亦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地区均采用此种判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