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某材料公司将全部生产线转让给外资公司,并承诺不再生产同类产品,两公司协商了材料公司原有职工未获外资公司录用的雇员的遣散费问题。在材料公司工作了五年的陈某按外资公司录用员工必须提供与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要求,在材料公司打印好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名辞职,但未获经济补偿。陈某主张解约经济补偿及额外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明,陈某为了材料公司能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外资公司,从而获得到外资公司工作的机会,不得不在材料公司提供的格式辞职申请书上签名,这并非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情势所迫。材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正确履行此项义务,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陈某为了材料公司能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外资公司,从而获得到外资公司工作的机会,不得不在材料公司提供的格式辞职申请书上签名,这并非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情势所迫。材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