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保密义务引发纠纷
张三于2010年4月19日入职软通科技公司,任销售经理,此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张三于2014年8月20日向软通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9月18日离职。2010年4月26日,软通公司与张三签订销售经理岗位考核责任书,约定: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将公司的销售信息透露或转移给竞争对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的业务秘密(客户名单、销售渠道、谈判底价、经营秘密条款、销售合同等);公司的情报、文件和档案;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2012年3月19日,软通公司与张三签订销售经理岗位职责承诺书,其中约定:承诺不将公司的相关经营和销售信息透露或转移给竞争对手或非相关人员;承诺不协助他人非法收益或者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承诺不利用任何公司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软通公司与云公司在销售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软通公司在短、彩信销售业务上,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与景域公司、巨人公司各自连续签订4份销售合同。巨人公司在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支付亿美软通公司销售款项693788.18元;景域公司在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支付亿美软通公司销售款项746656.32元。张三在软通公司任职期间,自2014年6月开始,以云网络公司的名义,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软通公司的客户推销云网络公司的短信销售业务。张三的推销对象包括软通公司的客户景域公司、巨人公司以及盟拓公司。其中,在张三发给盟拓公司的推销邮件中,附有云网络公司云片短信业务的报价表。软通公司还主张张三亦向其潜在商业客户例如重庆呼叫,推销短、彩信业务,但未就其确实存在潜在商业客户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在张三实施上述行为后,软通公司原有签约客户巨人公司、景域公司未与该公司再进行合作;软通公司为在诉讼中提交证明张三为云网络公司推销短、彩信业务的邮件证据,花费公证费2000元。
法院判决: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软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网络公司名义向该公司客户景域公司、上海巨人公司、盟拓公司推广短信业务,将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同样经营短、彩信服务业务的云片网络公司透露,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给软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本案中,张三在软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网络公司名义向该公司客户景域公司、巨人公司、盟拓公司推广短信业务,将软通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同样经营短、彩信服务业务的云网络公司透露,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给软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