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争议
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捷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聘用乙方(原告)任江西项目部司机,期限为3年(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月工资为3400元;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认真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充分明白其意思后签字认可,乙方承诺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的规章制度有约定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各项福利待遇,具体待遇内容以当年《员工手册》为准等。2014年12月8日生效的《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2016年1月,被告安排原告出差却无法为原告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原告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遂于2016年1月15日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中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向原告发出《辞退信》,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遂劳仲案字[2016]14号裁决。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之规定,袁某某应当如实告知捷邦公司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袁某某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导致出现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购买机票,而使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认定袁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隐瞒身份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
1.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诚信告知义务,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而无法完成,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具有劳动合同条款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认真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承诺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的规章制度有约定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具有劳动合同条款效力。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之规定,袁某某应当如实告知捷邦公司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袁某某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导致出现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购买机票,而使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认定袁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