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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能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争议

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捷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聘用乙方(原告)任江西项目部司机,期限为3年(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月工资为3400元;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认真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充分明白其意思后签字认可,乙方承诺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的规章制度有约定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各项福利待遇,具体待遇内容以当年《员工手册》为准等。2014年12月8日生效的《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2016年1月,被告安排原告出差却无法为原告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原告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遂于2016年1月15日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中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向原告发出《辞退信》,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遂劳仲案字[2016]14号裁决。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之规定,袁某某应当如实告知捷邦公司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袁某某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导致出现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购买机票,而使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认定袁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隐瞒身份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

1.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诚信告知义务,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而无法完成,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具有劳动合同条款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认真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承诺将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的规章制度有约定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具有劳动合同条款效力。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录用程序”第五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员工需要确保提供的人事信息真实无误,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薪酬待遇等)及隐瞒各类疾病、不良经历及道德品行的将视为严重违纪”之规定,袁某某应当如实告知捷邦公司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袁某某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导致出现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购买机票,而使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第1.17条“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认定袁某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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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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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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