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7月张某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单方解除张某现任职务,调任北京地区总部工作。张某表示不认可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且并未返回公司正常工作。2016年5月,公司以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报告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未支持张某的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公司免去张某深圳的现任工作,调任北京地区的总部工作。张某在不接受调岗的情况下不仅未到单位安排的新工作岗位工作,并且未在原工作岗位出勤。在公司具备合法及程序完善的规章制度,已对旷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认可。
因此在劳动者遇到相同情况时,如不可单位的单方调岗,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并继续在原岗位报道,而不能采用不到岗的形式与公司对抗,以避免行成旷工。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困扰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