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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岗而不出勤是否属于旷工,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14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张某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单方解除张某现任职务,调任北京地区总部工作。张某表示不认可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且并未返回公司正常工作。2016年5月,公司以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报告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未支持张某的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公司免去张某深圳的现任工作,调任北京地区的总部工作。张某在不接受调岗的情况下不仅未到单位安排的新工作岗位工作,并且未在原工作岗位出勤。在公司具备合法及程序完善的规章制度,已对旷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认可。

因此在劳动者遇到相同情况时,如不可单位的单方调岗,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并继续在原岗位报道,而不能采用不到岗的形式与公司对抗,以避免行成旷工。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困扰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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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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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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