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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就餐时死亡,能否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20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自2017年7月,陈某入职重庆某物业公司后,负责工程维修工作。在2018年12月某天,陈某在公司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司向当地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陈某情况不属于工伤不予认定,后家属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于,根据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在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资料可以证实在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中,陈某当天除正常上班外也当值,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30分,连续24小时不间断,故其突发疾病属于工作时间;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作岗位”是指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该区域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为了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区域,不能拘泥于狭义的操作区域。本案中,陈某系工程部维修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在食堂就餐亦处于随时待命状态,而在食堂就餐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是对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故其突发疾病的地点应当视为“工作岗位”。故此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正常生理、生活需求的的情况下受伤,不能简单判定不属于工伤。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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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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