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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的,工作者是否可以依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171人  作者:南通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自2013年9月,吴某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9年4月因公司生产经营和改善环境的需要,从将军大道159号搬迁至529号,2019年3月9日在公司组织拆除生产线时,吴某等员工大面积停工,并在以后每天去旧厂区打卡后不再提供劳动。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发布《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其中声明搬迁计划,并表明新车间提供中央空调,食宿更加便利。并将安排车辆携全员去新厂区参观,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每月补贴增加50元。要求员工合理沟通,并必须再3月12日回岗正常劳动。员工拒绝返岗,3月13日再次发出公告,表明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和福利不便。员工仍拒绝返岗,3月15日公司向吴某发出通知,明确吴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3月18日报道,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未按要求报道,3月18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驳回吴某请求。吴某向法院起诉后,判决驳回吴某请求。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经查明,公司规章制度系内容且程序合法有效。且对旷工违反规章制度及后果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公司搬迁地址将军大道159号及529号距离仅4.5公里。法院认为,公司厂区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且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新旧厂区距离并不遥远,在公共交通范围内。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可达之处并且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搬迁对劳动者影响有限,不构成合同履行的根本障碍。且在争议发生后,吴某并未采取正当手段和公司沟通解决,在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到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因此驳回吴某请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因此在此类公司地点变迁引起的劳动纠纷中,需综合评判各方因素判断是否给劳动者工作生活带来根本性的不便。如在劳动关系中遭遇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南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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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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