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工作时工伤引发劳动争议
2011年10月刘某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上午工作3小时,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2011年11月刘某又和B餐馆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下午工作4小时,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工作内容是洗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与B餐馆均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3月4日上午刘某在做清洁时不慎滑倒,摔成骨折,刘某自行到工伤部门做了工伤认定。A公司讣为B餐馆也应分担赔偿,因此拒绝赔付刘某工伤待遇,B餐馆则直接拒绝赔偿。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A公司与B餐馆共同赔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2、B餐馆应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赔偿刘某工伤保险待遇,B餐馆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资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违法。
律师说法: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签订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工伤时,应由劳动者受伤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B餐馆是否需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资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即可,不需签订书面合同,因此B餐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
2、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非全日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应由劳动者受伤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理应A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