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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权的法律规定,辞职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990人  作者:惠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辞职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辞职权《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三条虽然一字未提辞职,但实质是对劳动者的辞职权有关行使条件及责任规定。

二。辞职权的行使条件

该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二是程序意义上的条件。所谓实体意义的条件,是指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所谓程序意义上的条件是指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所必须满足的程序上的条件。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分两种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惠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在试用期内将员工辞退的,必须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比如有的公司在录用的时候没有就具体录用条件作出约定,试用期结束后随意辞退员工。因此,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辞退,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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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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