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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178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和公式、客户名单、内部人事资料、薪酬体系、行销计划、分配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价格信息、财务资料、营销策略、进货渠道、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b、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商业秘密如何界定

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

不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当然这个义务是在法域范围内。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给予补偿是例外,因为人的生存权大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有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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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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