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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是怎么算的,如何正确的理解双重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70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双倍工资是怎么算的

对于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按照本人自工作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的实得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计算至最后一月。

二.如何正确的理解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但是对于已经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再认定另外一个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争议。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的工资福利是求职者择业标准之一。在与企业进行商议时,除了对法定待遇要确定,还需注意企业方面给出的报酬,一定要确认到具体数字,避免“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付报酬”这样模棱两可的答复。因为如果不约定明确,就有可能被企业钻空子克扣工资。因此,为避免日后纠纷请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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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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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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