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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1045人  作者:惠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功能不尽相同。保密义务主要限于保护企业,竞业限制既可能是保护,也可能只是约束劳动者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

(2)义务产生基础不同。保密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3)约束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事人具体约定,这个期限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段时间,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4)补偿对价关系不同。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5)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通常只需要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惠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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