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工资福利  >  工资津贴  >  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能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能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此文章帮助了59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能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

有些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用企业产品代替工资发放给员工,美名其曰扩大产品宣传力,提高产品销售额。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二.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据调查,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年终考核如果员工合格则退回保证金,如果员工不能通过考核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保证金似乎是使员工努力工作的一个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一些企业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员工工资权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员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工资是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它包括底薪、佣金及额外津贴等,基本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奖金、补贴及其它津贴都在此之列。很多用工单位除了发放给劳动者基本工资之外,还会发放给员工奖金、技术津贴恶和伙食补贴等。以上所述全部都属于员工获得的工资津贴。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工资津贴相关栏目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工伤期间的工资,2012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时效,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老板不发工资举报等实用知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