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清单可以做证据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减少、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想要求单位支付其每周—天的加班工资,在提出该请求后,如果其所在单位认为已经在工资中支付了贾某该加班工资,该单位应举证证明该情况。
但是,该单位举出的工资清单上虽然有加班工资一栏,但贾某否认,且单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工资清单就一直是职工签字的工资清单,无法排除其事后作出的可能性。因而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不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由单位—方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