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工资支付法定标准的处理
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劳动报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当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上进行的,即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此可见,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标准有法定的规范,工资支付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在此基础上,工资支付中的违法和违约情况得以明确区分。违反工资支付法定形式或法定标准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工资支付约定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称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是指实质性违约的情形,其适用应依法界定在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之内。
二.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根据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名义代替,必须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5月1日这天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而4月30日和5月2日这两天可以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人保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介绍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五一”三天假期,5月1日为国家法定假期,其余两天为公休日或由公休调整的假期。如果劳动者在5月1日上班,加班费应为平时工资的3倍;若在4月30日和5月2日加班,加班费应为平时工资的2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每个月实际工作天数)。举例来说,徐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日工资应为930元除以21.75天等于42.76元。这样算来,5月1日当天加班工资至少为128元(930÷2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