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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类型,保密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84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密协议的类型

保密协议的条款设计,对于该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作用的大小有着重要关系。一般情况下,保密协议中保密范围、竞业禁止和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条款的设计是关键性的。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条款商业秘密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单纯的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秘密、特殊秘密等范畴,对商业秘密具体范围的确定也越来越有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岗位不同,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性质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应履行保守经营秘密的义务,而技术人员的保护义务则主要指向技术秘密。因此,为了体现和区别不同人员的不同保密义务,在确定保密范围和具体内容时,应列有保密清单。

2.竞业限制条款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限制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在竞业限制的范围上,禁止的应该是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及此类企业中的相关职位;在竞业禁止的期限上,一般根据企业性质和商业秘密的特点来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上,必须约定具体补偿的数额、方式和时间等问题,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前提条件。

3.违约责任条款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两部分。违约金是出现违反保密协议情况时,保密员工应当就其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是指因员工违约泄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对企业的实际损失和调查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

二.保密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

保密协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仅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在签约对象上应当为涉密人员,通常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另一种为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同时还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由于竞业限制对员工择业有一定影响,而且用人单位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不宜普遍使用,签订对象应是重要涉密岗位。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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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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