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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16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才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具体的标准。依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辞职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的。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仅赋予职工即时辞职权。但是,该司法解释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次以有权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职工辞职也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值得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辞职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估计实践中可能会比照适用劳动部关于辞退经济补偿的标准。

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性裁员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性补偿,但是依法应当给与的补偿却被企业大加克扣。依据我国劳动部作出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以经营不善或者财务不佳为由不作此赔偿的,就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对此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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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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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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