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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无需通知辞职的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89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需通知辞职的特点

本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较之随时通知辞职,其特点有:

(1)不需通知而立即辞职。即只要存在构成许可性条件的事实,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立即辞职。

(2)许可性条件只限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的权利,强迫劳动就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权利的侵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基于劳动合同而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一定约束,但这种约束只以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为界限,超出此界限的约束,就属于《劳动法》第32条和本条第2款中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强迫劳动含有下述要件:

(1)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强迫者为用人单位,被强迫者为劳动者。

(2)以迫使劳动者劳动为目的。

(3)对劳动者实施强迫手段,具体包括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暴力”,是指殴打、虐待、体罚等侵犯劳动者人身的手段。“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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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将员工辞退的,必须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比如有的公司在录用的时候没有就具体录用条件作出约定,试用期结束后随意辞退员工。因此,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辞退,劳动者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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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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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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