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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应符合的条件,裁员后单位有哪些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110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性裁员应符合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而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影响,所以,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只限于以上两种情形,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1)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决定裁员时,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报告,并在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员。劳动部门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裁减人员的条件,或者用人单位事先未通知工会或职工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减行为或对其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要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裁员后单位有哪些义务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性裁员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性补偿,但是依法应当给与的补偿却被企业大加克扣。依据我国劳动部作出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以经营不善或者财务不佳为由不作此赔偿的,就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对此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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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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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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