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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用网络保护商业秘密,怎么用人才保护商业秘密?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邯郸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用网络保护商业秘密

1、涉密计算机不上网如今,黑客技术已经达到通过网络侦讯到联网的计算机内的硬盘上的信息,因此,涉密计算机上网,会非常危险。所以,企业应将存储企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单独置放,不要联接互联网。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注意,若要上网,应事先用U盘等将商业秘密文件全部复制出来,在将计算机内所有商业秘密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上网。这样,通过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防止黑客通过间谍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2、限制网络聊天,禁止安装摄像头很多员工在工作时间喜欢上QQ、MSN等进行网络聊天,由于上述网络聊天都有即时发送文件功能,容易将企业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聊天途径泄密,因此,为减少商业秘密泄密的危险,企业应禁止普通员工进行网络聊天。当然有些企业,需要通过MSN联络业务等,企业可以允许特定员工使用MSN,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不影响企业业务发展。企业应禁止安装摄像头,因为通过摄像头不但可以将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全部暴露给竞争对手,而且也可以通过直接对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而泄密。

3、禁止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由于有些程序会带有间谍软件,若擅自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很可能不经意间就被安装了间谍软件,所以,为保护商业秘密,员工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4、通过网络监控,监视企业信息传播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途径很多,有前面提到的QQ、MSN等,最常见的就是电子邮件。如今企业泄密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电子邮件实现的。因此,企业通过监视内部员工的电子邮件,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但是,电子邮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及通信自由的法律问题,企业处理不当,不但会引发员工的对立情绪,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所以,企业实施网络监控务必要采取正确的方法。首先,应明确告知员工网络监控情况,让员工对公司的网络监控予以认可与理解,同时,也可以证明企业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次,为员工提供工作电子邮箱,并要求员工一律通过工作邮箱收发邮件,企业有权随时检查,并要求员工不要使用工作邮箱收发个人邮件。若需收发个人邮件,要求其通过个人邮箱。因工作邮箱是企业为工作目的而设立,并且利用的是企业的资源,从法理上讲,企业应有权作出上述要求。因此,企业通过网络监控,可以了解企业内部信息传播的情况,同时,也具有事先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效果。

5.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二、怎么用人才保护商业秘密

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另外,有些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才要求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因为离职往往有多种原因,有些员工已与企业产生了矛盾,所以,此时,离职员工一般不会与企业再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应与离职员工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应选择在企业录用该离职员工或该离职员工开始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无法达成协议而使商业秘密泄露。

2、企业应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企业首先应重视人才;人才一般都有强烈的自我实现的要求,因此,企业应为人才充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应不断提高人才的待遇,运用经济杠竿留住人才。有些企业不断有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失,而企业没有及时对其自身进行反思,这是很可惜的。因为,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而言,留住了人才,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员工产生收益长期化的预期,使得关键员工愿意长期留在企业,为企业服务。因此,签订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4、使人才成为企业股东。这一方法是通过让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这些人才由于本身就是企业股东,从切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邯郸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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