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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应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

此文章帮助了91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李先生经老乡介绍于2009年11月进入A生产型企业工作,担任操作工。进单位工作时,由于熟人介绍,李先生与企业负责人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与其他操作工的水平一致。 李先生在进入A企业之前,从事A企业所在行业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及技能。但因为刚进入A企业工作,也未提出较高的薪资待遇。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在首月拿工资时,竟然比其他操作工低了20%。李先生翻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虽未约定工资数额,但也未约定试用期,为什么会比其他人低呢?李先生便去找企业负责人问个究竟,企业负责人的回复,根据公司规定,新进员工要有熟悉业务过程,所以前六个月按80%发放工资。

李先生认为A企业言而无信,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他应当拿全额工资,且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便申请劳动仲裁讨要20%的工资差额。

工资约定不明的,应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

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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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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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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