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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67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本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农民。2000年,杨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据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杨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职工,由该公司为杨某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了杨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杨某还得靠自己工作养活自己。杨某以前就是驾驶员,所以在2001年2月杨某顺利地应聘到A公司驾驶员的工作。此后,杨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杨某的工作发生了变故。2007年6月28日,杨某照常去客户公司拉“装DVD的物流车”,但杨某的部门主管不让杨某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担心下暴雨会淋湿物流车,这样可能会造成公司的损失,所以杨某还是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的部门主管将杨某的这一行为反映到总经理处,总经理严厉批评了杨某,杨某认为总经理没有调查就随便批评,为此跟总经理发生了争吵。A公司的总经理当即要求杨某不再上班。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认为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是2001年2月到A公司工作的,到2007年6月,杨某在A公司工作了七年零四个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过程中,A公司撤销对杨某的辞退,通知杨某到公司上班。杨某不愿意回去上班。法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杨某是征地保障职工,与A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第二、杨某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且与公司总经理无理由吵闹,A公司以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一点意见,法院认为杨某是征地保障人员,故不属于与A公司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对于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杨某虽有不服从部门主管安排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出于善意,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对与总经理吵闹的说法,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用人单位违纪解除不成立,应该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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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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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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