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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社保怎么办,试用期是独立的吗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社保怎么办

上海的李小姐2007年1月与单位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李小姐在社保中心查询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7年1月-3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4月10日李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李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李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对于缴纳保险是否过了时效,仲裁认为既然缴纳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李小姐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试用期是独立的吗

案件的最终结果

仲裁最终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支持了李小姐的全部诉请。

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单位拒绝了补缴要求,说明单位的违法行为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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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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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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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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