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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的折算如何进行,额外发放工资怎么具体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330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额外发放工资

2010年12月6日,金某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第十三薪,每年额外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3日,公司向金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公司决定从2012年3月16日起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金某进行离职结算,金某于最后工作日2012年3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之后,金某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3月15日。

金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2年度第十三薪的折算工资。

十三薪的折算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公司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金某十三薪折算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处理。若未及时续签且双方亦未终止劳动合同则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2011年12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强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的解除为违法解除。

“十三薪”的性质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项目,只是支付的方式不是每月发放而已。有关于十三薪折算的发放,要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公司规定及离职理由三个因素。双方对于十三薪发放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明确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根据公司对于十三薪的规定确定,公司可规定十三薪发放的条件与员工离职是否折算。本案中,公司明确了员工有十三薪并可折算,未进一步规定若员工离职不予发放的条款,故应当依法予以折算。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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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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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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