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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试用期无需支付违约金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试用期辞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 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Jack去参加就职培 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Jack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2年11月6日, 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Jack认为奖金应该 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月11日Jack 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Jack拒绝。11月18日起富山公司多次致 电、致信给Jack,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

试用期无需支付违约金

12月30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1万元。Jack则认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

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 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富山公司要求Jack支付违 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富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Jack辞职已经被富山公司同意,因此富山公司不应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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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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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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