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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67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家住越城区的高某曾在某集团公司工作了几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离开公司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近日,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高某诉称,2008年2月15日,他应聘到某集团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当时公司方面口头承诺: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800元;转正后月工资3000元,但每月仅付2000元,剩余的1000元到年底一次性补足。此后,因为公休日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08年4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经公司批准,他于同年5月15日在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职。

离职后,高某为工资等问题多次与公司进行过交涉,但均没有结果。为此,2009年5月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劳动纠纷未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6000元,并支付其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3800余元。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在庭审中,某集团公司辩称,高某应聘的岗位仅仅是办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主任;高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是2000元;高某作为行政人员,在公司是不需要加班的;同时高某到公司时,就说他已在某律师事务所挂职,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也一直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认为高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的确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向高某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4000元(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对于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高某已经提交了相关的工作资料的移交清单,该清单显示公司有考勤卡、考勤表,但经法院责令,该公司仍拒不提交考勤卡、考勤表,因此应视为拒不提交其保存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后果当由公司承担。为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高某的主张,判令公司支付给高某加班工资2133元。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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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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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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