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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构成商业秘密,须具有下列要件:

1、秘密性。即其整体内容或其组成部分或其精确排列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只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实经营活动方式所知悉。

2、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通过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可以获取经济利益。k商业秘密着眼于经济利益,这是其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本区别。

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只要“ 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4、合法性。即包括商业秘密的取得方式合法、也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合法。取得方式合法指的是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内容合法指是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符合善良风俗,违背社会公德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

5、独特性。指的是法律所保护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时间里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获知。因此,一般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的技术和知识能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都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的一大法宝,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拥有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窃取者搞垮。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加之市场竞争激烈残酷,人们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当前社会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严重,这些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商业秘密。作案人员多数为单位内部职工,也有可能是外部人员,作案手段因而大多表现为顺手牵羊。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薪)或其它利益(如女色)为诱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益人的权益。披露人不一定出于谋利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商业秘密以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的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时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违背其根据合同或职责所应履行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业务,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作案者主要有:

A、因工作关系需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等。

B、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供应商、代理商、协作厂家等。

C、付出使用费后取得商业秘密的使用权的受让人。

D、依法履行职责时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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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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