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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保密协议,如何签订服务期协议?

此文章帮助了54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签订保密协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书面的形式。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

3、明确保密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明确下来。

4、明确保密期限。虽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注意,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泄露保密内容,不视为违约。

5、不得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系以的行为只能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而不得约定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签订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任何一方都不可单方面解除服务期协议。

1、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单位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法定条件是单位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而不是上岗培训或一般员工培训,否则不得约定服务期。

2、违约金数额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双方协议是否约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培训费用数额的超过部分无效。。培训费用一般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3、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不定于劳动者最终违约时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根据为履行服务期的长短确定的。同时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的支付数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全额支付的违约金。

4、其它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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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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