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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报酬,加付赔偿金如何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得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中原有的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效力,这时在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的工资福利是求职者择业标准之一。在与企业进行商议时,除了对法定待遇要确定,还需注意企业方面给出的报酬,一定要确认到具体数字,避免“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付报酬”这样模棱两可的答复。因为如果不约定明确,就有可能被企业钻空子克扣工资。因此,为避免日后纠纷请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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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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