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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期发工资的责任,职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未按期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朱某等5人是某装饰材料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9月份以来,该厂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产品大量积压,造成资金困难。从2003年11月份起厂里连续8个月给朱某等5人只发放60%的工资,其余部分一直拖着未发。从2004年7月份开始,朱某等5人多次向厂里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但厂方总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钱为其补发工资为由一拖再拖,当朱某等5人看到要厂里补发工资无望时,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车间人员不足,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厂里带来损失为由,拒绝了朱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称如果朱某等5人一定要解除合同,厂方将不予为其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朱某等5人虽同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他们的合同权益。

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查明,朱某等5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作出了如下裁决:(1)装饰材料厂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朱某等5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转移社会保险手续;(2)该厂在办理朱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补发所拖欠的工资并赔偿损失。

职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的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本案中,该装饰材料厂连续8个月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朱某等5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朱某等5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装饰材料厂应当接受并为他们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不应当无理拒绝,更不应以不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相威胁。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上裁决是正确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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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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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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