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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工作安排被开除合法,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101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不服工作安排被开除合法

案情介绍:高某2000年9月11日受聘于某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任财务会计,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4年6月2日高某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高某在2004年5月27、28日两天没有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并且高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承担新分立公司财务工作。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丙类过失第1、17、19的规定。

高某认为,其并没有违反《员工手册》构成违纪。在此之前,其并不知晓《员工手册》内容。况且,因小孩生病已向单位打电话请假,当时财务总监不在,已请同事转告;另外公司安排其承担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工作,因其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很繁重,无法完成,故没有接受,而且当时新公司也没有成立。

高某不服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查明:高某2004年5月27、28日未到岗上班且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员工手册》第五章第5款第6条、第七章第7款第2条、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条明确规定员工请假手续、旷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2003年3月5日高某曾因违反该《员工手册》规定受到书面警告,并在该违纪单上签字。

法院判决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身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公示给员工。同时,作为员工也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本案中,高某在知晓单位《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内容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服从和支持单位的工作和安排,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第五章第5款第6条、第七章第7款第2条、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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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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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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