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超过此规定的都是加班。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介绍。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假设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月,奖金为500元/月,技术津贴为5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2200元/月(1200+500+500),而不是1200元/月,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
3、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数额,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出现增长工资的情况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者将来如果与企业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法院都会让企业提供工资表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按照职工提出的标准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超过定额的数量应当计算加班费,超过定额的计件价格应该为与定额内的计件价格1.5倍、2倍或3倍。
二、如何确定职工小时平均工资
劳动者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每月工作小时为(21.75X8)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即16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2200元/月计算,则你每日的工资152.96元(3200/20.92),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