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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索双倍工资,法院支持事实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签合同索双倍工资

石狮市区八七路某电影城不跟总经理签劳动合同,总经理怒了,将电影城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3万余元。近日,石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影城要付给总经理双倍工资4.5万余元。

去年10月1日,28岁的湖北男子喻某,受雇于电影城任副总经理一职,试用期2个月,月薪6000元,后电影城为他按时转了正,月薪调整为6600元。今年3月30日,喻被任命为总经理,月薪调整为7000元。

喻说,在转为正式员工时,他已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电影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5月份,喻某离职。

今年7月,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喻某将电影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电影城支付去年10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此前已付过的工资,还应再付4.6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7000元,支付加班费8.3万余元,共索赔13万余元。

法院支持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喻受聘电影城满一个月后,电影城未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计算,其工资应为4.5万余元。

同时,喻某无证据证实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也无法证实电影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而喻担任的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一职,系从事管理的岗位,并非计件或计时员工,且双方约定的是月薪,从其工资水平来看,已超出了同类行业的工资水平,因此,喻的工资应已包括加班的报酬,其主张的加班费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只支持喻某索要的双倍工资,一审判电影城再支付工资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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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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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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