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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合同的效力,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合并合同的效力

小张是某设备厂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人,1997年与厂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设备厂因生产经营效益差,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被合并为另一总厂的分厂,设备厂原来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丧失。两厂合并期间,小张暂到其他单位于临时工。7月,两厂合并后,总厂多次派人找到我,劝小张回厂上班。小张没有回厂上班,因为他觉得我是与设备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设备厂不存在了,所以合同也就自然解除了。可是总厂以不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张回厂上班,履行劳动合同。并负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总厂的做法是合法的。

这是一起因职工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合同,构成违约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劳动者争议的关键是设备厂被合并,丧失独立法入资格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职工不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认定是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法人组织本身的变更,主要为分立、合并两种情况。分立是从原来的一个法人当中分出两个或者多个法人组织;合并是将原来的两个或者多个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不能因为原来的法人组织分立或者合并了,它们过去的债权或债务就可一笔勾销了,而必须由新的分立组织或合并组织来承担。如果过去一个法人身上的债务,现在分成两个法入,那就要由这两个法人来向对方偿还。如果说过去有两个债权法人合并了,那么就变成了一个债权法人,分别欠这两家债的人就可一并偿还。设备厂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总厂享有并承担。这说明,只要原劳动关系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合并后,对合并后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小张既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不回总厂上班履行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总厂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小张认为两厂合并,其原有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总厂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误解。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设备厂被合并后,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并未消失,只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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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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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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