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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费,保密协议中的兼职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78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费

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密协议中的兼职限制

关于兼职,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若兼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劳动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到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兼职,而不宜一概约定不得兼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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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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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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