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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再安排补休是否合理,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66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加班后再安排补休是否合理?

合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有:元旦,放假1日(1月1日);春节,放假3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有:3月8日国际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月四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6月1日儿童节,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半天;8月1日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其他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双休日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双休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对国家法定节假日,用工单位必须保证,休息时间可以相应作调整。对此,劳动者要多加留意,因为它关系到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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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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