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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能得到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案例概要】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止。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期间患病住院,12月1日出院后,赵某在家休养,未上班。2011年12月15日,某公司做出解约决定。双方产生争议。

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赔偿吗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绝对有效的,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但赵某处在医疗期内,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赵某医疗期满,即2012年5月,该公司在医疗期届满前做出解约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与此同时,该公司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和医药费,并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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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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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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